支持制造强区建设的十条意见
为深入推进制造强区建设,加大产业转型升级支持力度,加快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打造高能级现代产业体系,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鼓励企业做大做强。(1)对产值较上年增长10%(含)以上,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的制造业企业,分别予以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达到10—100亿元(每10亿元一个档次)的制造业企业,分档予以万分之一的一次性奖励;100亿及以上的制造业企业,每新增10亿元产值,奖励10万元。(2)鼓励企业升规纳统,对上一年四季度以来新开业、当年9月份前(含9月份)首次月度纳统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其余当年实现首次纳统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3)对年度实现地方税收较上年增长10%(含)以上的制造业企业,首次达到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的,对企业负责人予以一次性2%的奖励;对年度实现地方税收首次突破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企业,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奖励企业负责人。(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税务局)
二、支持企业技术进步。(1)鼓励企业加大技改投资,对年度设备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且纳入统计技改库的技术改造项目,最高按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单户企业最高补助100万元;对“零增地”技改项目以及智能化、绿色化、安全化技改项目,最高按软硬件设备投资额(相应设备、配套软硬件系统单项购置费在10万元以上,且年度总额不低于100万元)的10%给予补助,单户企业最高补助100万元。(2)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研发费用过亿元的企业且当年较上年增长20%(含)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3)鼓励企业加大人才培育引进力度,人才相关政策执行《关于实施“才聚兖州”行动支持人才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济兖发〔2020〕19号)(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
三、大力培育优质企业。(1)对当年首次认定的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瞪羚企业、单项冠军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对当年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
四、提升企业的美誉度。(1)支持企业品牌建设。对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济宁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100(50)万元、30(20)万元、10万元;对新获评好品山东、山东省高端品牌培育(示范)企业、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龙头骨干企业,新获得泰山品质认证、CNAS实验室认可的企业,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奖励。(2)支持企业标准化建设。主导、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制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资助奖励100万元、30 万元、20万元、10万元;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修订的,按照不高于主持同类标准制定资助奖励标准的50%执行;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制定、修订的,按照参与的程度确定资助奖励额度,分别为主持同类标准制定、修订资助奖励标准的10%-30%。(3)支持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支持政策参照《济宁市兖州区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兖市监字〔2022〕43号)执行。(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
五、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1)对当年被认定为省级及以上工业互联网平台,给予一次性最高30万元奖励。(2)对当年通过省级以上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企业、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DCMM)贯标评价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10万元奖励。(3)对当年被认定为省级及以上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5G+工业互联网”应用标杆、大数据“三优两重”项目,给予一次性最高10万元奖励。(4)对获评省级以上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晨星工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1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
六、支持企业对接资本市场。(1)对实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最高给予企业500万元奖励。(2)对实现“新三板”创新层挂牌的,最高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3)对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实现省内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可按照挂牌层次给予企业最高10万元奖励。对已享受政策的挂牌企业转入更高层次市场的,一次性补足奖励资金差额。(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七、加强创新平台建设。(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的研发补助。(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的研发补助。(3)对新设立(含续建)的院士工作站,给予30万元的研发补助。(4)对新备案的国家级和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研发补助。(5)对新认定的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的研发补助。(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八、帮助企业开拓市场。区财政每年列支1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参加国家部委或省市政府统一组织的重大境内展示展销会、同行业企业以兖州名义统一集体参加行业展会等,对展位费进行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累计补助10万元;支持企业网络拓市场,积极参加“山东制造 网行天下”、“济品济用”活动,借助专业平台开展“云采销”,拓宽线上购销渠道,降低企业成本,拓展市场空间;加大“兖州制造”品牌形象宣传,围绕特色产业集群、重点企业开展品牌策划、设计、推广活动,借助专业渠道加大品牌宣传力度,扩大品牌影响力。(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农机服务中心等)
九、支持专业机构助企服务。区财政每年列支150万元专项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择优选择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进企业,开展专题诊断、培训和咨询,引导企业加强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建设,提升企业精益管理能力,助力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数字化转型、上云用云和管理提升等项目,提高企业竞争力。(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等)
十、强化企业家队伍建设。(1)区政府每年表彰一批对兖州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家,分别授予“功勋企业家”、“杰出企业家”、“明星企业家”、“优秀企业家”、“先进企业家”、“新星企业家”等荣誉称号,并予以资金奖励。(2)区财政每年列支50万元,专项用于企业家培训、外出学习考察等活动。(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
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投资10亿元以上、带动能力强的重大新建、技改、招商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予以支持。区财政每年列支3000万元制造强区建设专项资金,专项支持我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本《意见》适用于企业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兖州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机构。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本《意见》中多个支持政策条件的或与其它政策重复的,就高选择支持政策,不重复享受。企业享受本《意见》扶持奖励资金的总额,原则上不高于其所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凡企业受奖年度内发生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等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不享受本《意见》的支持政策。企业受奖年度内亩产效益评价为C类的,享受本《意见》支持政策的80%;亩产效益评价为D类的,不享受本《意见》的支持政策。本《意见》各条款由责任单位负责宣传解释,并组织实施。本《意见》自2023年起实施,有效期二年。凡以前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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