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加快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坚定不移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我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提质升级“中国软件名城”,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一)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围绕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工业软件、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区块链、云计算和大数据等关键领域开展技术攻关,培育建设各级各类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平台等,构建核心软件产业技术体系。对承担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平台及国家重大项目的企事业单位,按照不高于国家资助的金额给予配套支持。对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按照我市有关政策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各区政府)
(二)支持汽车、医药、家居、能源、通信等制造领域的骨干企业成立独立法人的软件企业,或者大型软件骨干企业专门为制造服务成立独立法人的软件企业,激发工业研发设计、仿真验证、生产制造、经营管理、运营维护等环节的创新活力,推动生产型制造向服务型制造转变;对上一年度成立的软件企业,择优按不高于该企业累计年营收(不少于1亿元)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鼓励落户区给予配套支持。(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各区政府)
二、加大企业引培力度
(三)对新引进的重点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项目,实缴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并开工建设或运营的,择优按照不高于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各区政府)
(四)年营收1亿元以上且符合有关条件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可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起连续3年每年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等不同档次的奖励。新引进和存量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起连续3年按500元/平方米的标准,每年不超过200万元给予租赁办公用房补贴。总部企业按规定享受用地支持、中高级管理人员奖励、人才户籍、子女入学、医疗服务、汽车牌照等政策。(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商务局)
三、培育产业生态体系
(五)支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区块链、云计算和大数据、互联网等平台型软件企业(业务规模随用户增长扩大、收取平台服务费用的软件企业)开放核心应用、内容等平台能力,为开发者导入用户、流量、接口、技术、产品推广等资源。择优将平台项目纳入产业生态重点培育对象,并对平台型软件企业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市财政局)
(六)支持平台型软件企业围绕其开放的核心能力,通过联合建立开源基金等方式,加强开源技术、产品创新和人才培养,增强开源社区对产业发展的支撑能力,构建开放发展的产业生态环境。对在获得第(五)条支持的软件平台上进行开发的软件企业,择优按其每年营收同比增量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200万元,累计奖励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市财政局)
(七)支持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有关组织通过市场化方式,在我市举办具有全球性和全国性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大赛、会议、论坛、展览等活动;对影响力大、总开支超过500万元的大型活动,经审定后按照3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区政府)
四、强化应用示范引导
(八)支持人工智能应用示范场景建设,通过场景应用带动关键核心技术突破,促进人工智能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创新发展,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支持。择优对虚拟现实、区块链等应用示范项目给予一定支持。对获得国家标准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符合性认证三、四、五级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事后补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九)在政务、教育、医疗、电力、交通、旅游、司法等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领域,支持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区块链、云计算和大数据等新技术的信息化应用项目。(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推进信息技术应用创新,支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企业开展软件产品研发、应用迁移、适配测试、信息技术服务创新等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信息技术应用创新项目,按不高于项目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五、推进园区载体建设
(十一)开展全市重点软件产业园区培育工作。按照“一区一特色”原则加强全市产业园区的有序协调发展,支持各区把发展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作为经济社会转型升级的重要工作任务来抓。遴选一批市级重点软件产业园,纳入全市软件产业规划总体布局,优先保障重点软件产业园发展用地。加强重点软件产业园区的交通、医疗、教育、人才公寓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各区政府)
六、加大人才支持力度
(十二)每年根据营收规模、经济贡献、营收增长率等指标组织入库一批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重点企业,对入库企业个人年工资薪金应税收入(含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达到60万元以上的高端人才,给予每人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三)获得第(十二)条奖励支持的高端人才申办人才公寓、子女入园入学、人才落户、人才绿卡、出入境、居留等,可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9号),同等享受我市总部企业人才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七、扶持产业发展壮大
(十四)在现有用于产业发展的资金中,加大对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项目的支持力度。(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
(十五)在现有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基金中设立软件产业发展子基金,吸引投资机构、行业领军企业等社会资本投入,重点支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产业化项目。(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八、其他事项
一是本措施所指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包括:软件产品、信息技术服务、嵌入式系统软件,以及人工智能、区块链、虚拟现实(增强现实/混合现实)等涉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领域的产业。
二是本措施所引用的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如因修改或者重新制定被替代的,应当适用修改或者重新制定后的文件。
三是本措施各项任务的牵头部门可视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四是各区可参照本措施,结合自身实际,调整本区认定总部企业及有关奖励标准,出台相应政策,强化对初创型、中小型及具有发展潜力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的引进和支持。
五是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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