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松山湖高新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产业集群试点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东府(2022〕1号)、《关于培育发展战略性产业集群的实施意见》(东府〔2021〕10号)等文件精神,促进园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东莞市“3+1”产业集群试点培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工信〔2022〕126号)有关规定,设立东莞松山湖高新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产业集群试点培育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东莞市“3+1”产业集群试点培育专项资金中的产业集群核心区(集聚区)资助项目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市和园区两级财政共同安排,园区财政按市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给予配套,首期资金配套比例不低于1:1,第二期资金配套比例不低于1:0.5.
第三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集聚区产业集群培育发展工作,包括直接惠企(人)资助和集聚区专项建设,用于聚焦产业集群培育发展,挖掘产业发展动能,优化集群生态,提升集群发展质量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规范管理、公开公正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统筹考虑集群培育长、中、短期需求,按照“核心做强、协同带动”的思路,集中资源投放,确保资金的使用成效。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五条资金支持对象必须为在松山湖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松山湖依法纳税的企业或单位,以及在上述企业或单位工作的个人。支持对象为软件与信息服务企业的(下称“软信企业”),适用于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领域(《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行业大类代码64、65,如有最新版应以最新版为准)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六条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一)质量提升资助。对取得国家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三级及以上认证、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CMM/CMMI)三级及以上认证或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标准(DCMM)三级及以上认证的软信企业,按每个资质30万元给予一次性资助。
(二)资质荣誉奖励。对上年度入选“中国软件业务收入百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竞争力百强”或“中国互联网综合实力百强”的软信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上年度入选“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软信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上年度获得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专精特新“小巨人”的软信企业给子 10万元奖励。
(三)成长壮大奖励。对首次纳入松山湖规模以上软信行业企业的(含迁入),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上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的软信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奖励。
第七条 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和应用推广
(一)首套软件推广应用资助。对软信企业开发的技术水平在国际或国内领先、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推广应用价值的首个版本软件,按照首个版本软件销售后1年内前三个销售合同累计到账额(累计到账额不得低于50万元)的30%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
(二)开发者企业研发销售产品奖励。支持园区开发者企业研发销售基于国产操作系统的终端产品、服务器、边缘计算、工业嵌入式设备和应用产品。单款产品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不超过年度销售额的2%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前述国产操作系统包括但不限于鸿蒙、开源欧拉等有丰富应用生态的主流国产操作系统。
(三)软信企业产品或服务补贴。对园区规上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购买经市工信部门遴选备案的园区数字化转型服务商的产品或服务,按照产品或服务费用的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补贴 30万元。
第八条 支持企业降低运营成本
(一)软信企业租金补贴。对已获得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数字产业集聚试点园区租金补助项目的软信企业,按照市级政策给予1:0.5配套补贴。市和园区两级财政补助不超过企业实际租金支出。
(二)开发者企业租金补贴。对新入驻“松山湖开发者村”的开发者企业,2年内实际在园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或以上的人数达到10人以上的(含),给予场地租金50%的补贴,补贴标准不高于25元/平方米,单个企业人均补贴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最高补贴100万元,补贴年限最长2年。
第九条 支持企业落户园区
(一)对新引进的优质软信企业(限企业总部或一级子公司),2年内纳入松山湖规模以上软信行业企业,且实际在园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或以上的人数达到50人的(含)给予100万元运营补贴;实际缴纳社会保险人数50人以上的,每增加50人,增加10万元运营补贴。每个项目最高补贴1000万元,按照50%的比例分两年发放。企业获得运营补贴后第二年,资格条件不能达到松山湖规模以上软信行业企业标准或实际缴纳社会保险人数低于50人的,停发当年运营补贴;企业获得运营补贴后第二年,实际缴纳社会保险人数发生变动的,按发生变动后的实际缴纳社会保险人数重新核定当年运营补贴的计算基数,并按当年的比例发放。
(二)对新引进的软信企业或新入驻“松山湖开发者村”的开发者企业,2年内实际在园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或以上的人数达到10人以上的(含),给予5万元补贴。
第十条 支持企业引育人才
(一)新引进骨干人才资助。对上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2亿元、2亿元(含)10亿元、10亿元(含)以上的规上软信企业,分别安排1个2个、3个、5个新引进骨干人才补贴名额,每个骨干人才补贴标准为5万元。申请人才补贴的企业需满足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不为零的条件(以统计部门核对数据为准),且企业骨干人才在园区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
(二)新引进开发者人才资助。对于与园区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园区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并考取主流云厂家开发者相关认证证书(非入门级,包括但不限于鸿蒙、欧拉、云原生等)的开发者人才,给予每人2000元一次性补贴。
(三)人才培训提升资助。鼓励园区规上软信企业组织员工参加培训,对员工自培训之日起1年内获得国家人社部或工信部认可的相关软件和信息化专业证书,且在园区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按实际培训费用50%、最高不超过4000元/人的标准,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产业园提升运营能力
(一)产业园引进企业奖励。对经市级认定授牌为“东莞市软件产业园”“东莞市数字产业集聚试点园区”“东莞市工业数字大厦”或经松山湖管委会认定授牌为“松山湖开发者村”的产业园,每年新增入驻且实际在松山湖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或以上的人数达到10人或以上的软信企业,数量达到5家以上(含)的,对产业园运营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每新引进1家优质软信企业且符合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对产业园运营单位再给予5万元奖励。每家每年最高奖励20万元。
(二)产业园培育上规纳统企业奖励。对经市级认定授牌为“东莞市软件产业园”“东莞市数字产业集聚试点园区”“东莞市工业数字大厦”或经松山湖管委会认定授牌为“松山湖开发者村”的产业园,每培育1家首次纳入松山湖规模以上软信行业企业,对产业园运营单位给予2万元运营奖励,每家每年最高奖励 20 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数字化转型赋能中心建设
推动数字化转型赋能中心建设,对经松山湖管委会择优认定的数字化转型赋能中心,达到运营目标的,每年给予250万元运营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两年。
第十三条 支持产业氛围提升
鼓励高校、行业商协会、重点企业、研发机构等举办或承办有关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及有关开发者(包括但不限于鸿蒙、欧拉、鲲鹏、昇腾等)的大赛、论坛、展会、会议、学术交流等高水平产业活动。对经松山湖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同意的高水平产业活动,按照开展活动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个机构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 30万元。
第十四条 支持开展集群培育工作
统筹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支持开展集群培育相关工作。包括用于集聚区的调查研究、制定规划及行动计划等顶层设计工作;支持产业集群促进机构发展;开展相关产业促进工作、产业集群形象提升以及集群培育需开展或配合市级开展落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五条 申报组织
本办法按年度组织申报,申报通知通过松山湖管委会官网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对象应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受理审核
松山湖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受理和审核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报送规范要求的,由松山湖工业和信息化局通知申报对象进行补充和更正,申报对象应按通知要求补充更正并重新提交申报材料。
松山湖工业和信息化局可根据实际需要,联合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审核或评定,开展现场考察或组织答辩,形成拟资助项目清单。
松山湖工业和信息化局可根据每年预算规模和申报数量,在所属专题项目规定的资助限额内,以合理的方式确定受资助项目、单位的数量,以及最终资助或奖励的金额,以保证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其中合理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在年度预算内专项资金按申请顺序用完即止;
(二)根据预算规模和项目申报数量情况,在不超过资助对象可享受的最高资助标准内,适当下调资助比例和金额。第十七条 征求意见及社会公示
松山湖工业和信息化局将拟资助项目清单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进行社会公示,社会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拟资助项目有异议的,由松山湖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处理及答复。
第十八条 报批审定
松山湖工业和信息化局结合部门意见及社会公示情况,将拟资助项目报请松山湖管委会审定。
第十九条 资金拨付
松山湖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松山湖管委会审批结果,向松山湖财政国资金融局提交资助资金拨付资料,松山湖财政国资金融局按程序及时拨付资助资金。
第二十条 不予资助的范围
(一)属于《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く关于东莞市促进经济发展类专项资金不予资助范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东财规〔2023]2号)规定的不予资助范围。
(二)经松山湖管委会研究认为不应予以资助。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获得本办法资助的单位,应按照有关会计法规制度做好财政资助资金的账务处理,对受资助项目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建立辅助明细台账,按要求规范财政资助资金使用管理,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获得本办法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存在以下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停止拨付财政资助资金,并追缴已拨付的或违规使用的财政资助资金,同时取消其3年内申报松山湖财政资助资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申报资料骗取财政资助的;
(二)截留、挤占或挪用财政资助资金的;
(三)资助项目涉及剽窃或侵夺他人科研成果或知识产权的;
(四)同一项目重复申领松山湖同类资助,或同一经费支出多头记账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相关名词解释(一)优质软信企业,是指软信企业符合以下6个条件之一
1.上年度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企业;2.上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企业 500强”企业;
3.上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中国民营企业500 强”企业;
4.上年度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中国软件业务收入百强企业,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发布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竞争力百强”企业或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综合实力百强”企业;
5.境内外上市企业;
6.上年度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单项冠军”示范企业。
(二)开发者企业,包括以下两种企业类型:
1.适用于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领域(《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行业大类代码64.65)的软信企业。
2.适用于具有开发能力,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非软信企
(1)基于数字技术(如鸿蒙、昇腾、鲲鹏、容器/数据库等高阶云服务)构建并发布新的软硬件产品或版本的企业;
(2)拥有主流云厂家开发者认证(非入门级)或者职业认证不小于3人的企业;
(3)在ICT行业全国性大赛省赛中获得名次的企业
(三)骨干人才,是指具备软件工程能力,高水平的软件系统分析、架构设计、工程实施的高级技术人才,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科(含)以上计算机软件相关专业学历或通过计算机软件相关专业中级职称认定;
2.从事软件系统分析、架构设计、工程实施等高级技术工
3.税前年薪达到50万元(含)以上。
(四)数字化转型赋能中心,是指经松山湖管委会择优认定的示范平台,需同时符合以下5个条件及运营目标:
1.运营主体在松山湖注册2年及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社会责任,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
2.具备稳定的本地运营团队,专职人数在5人及以上,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需达60%(含)以上;
3.具有推进数字化转型的基础条件和环境,已建成实际使用面积达500平方米(含)以上的线下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体验展厅,具备方案体验、标杆案例展示和企业培训的功能;已运营或受委托运营线上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服务平台需提供政策服务、解决方案、评估评测、供需对接等服务;
4.具有产业数字化转型服务能力,已建立20名(含)以上数字化专家规模的资源库;已汇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不少于50家或数字化转型解决方案不少于50个,形成覆盖“研、产、供、销、服”数字化转型赋能能力;
5.发挥数字化转型赋能平台作用,已运营1年及以上,年度开展产业供需对接活动、人才培训、数字化方案发布会等活动20场及以上,且年度参加活动企业累计500家及以上;已提供数字化转型诊断服务,年度服务企业数量达到50家及以上
(五)高水平产业活动,是指行业影响力强、带动效应好专业特色鲜明的活动,需同时符合以下4个条件:
1.参会人数达100人及以上,其中,市外参会人员不低于20%,会议日程不少于1天;
2.主讲嘉宾至少有2位是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业内专家、行业领军企业管理者等;
3.应有上年度“世界 500 强”“中国 500 强”“中国服务业企业 500 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软件业务收入百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竞争力百强”“中国互联网综合实力百强”、境内外上市企业、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工信部“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的参会企业合计不少于10家;
4.活动在省级以上主流媒体进行了宣传报道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相关条款与现行其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如有冲突,以上位法和制定主体层级较高的文件内容为准。本办法与松山湖管委会出台的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同一项目“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重复部分予以核减,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资助项目获得更高级别等级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追加差额奖励。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松山湖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4 年12月31日,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符合本办法的项目纳入本办法资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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